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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午,刺眼的反光直射客厅;深夜,彩色频闪映满卧室墙面……如今,玻璃幕墙、户外大屏等带来的光污染,正成为不少城市居民甩不掉的生活困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一起玻璃幕墙反光光污染纠纷案榜上有名,再度让潜藏在楼宇间的光污染走入大众视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实施,记者走访了长期处理环境纠纷的律师,聊聊法典在推动光污染治理方面将带来的新变化。
“实在受不了,玻璃幕墙刚好对着我们的房子,5月—8月,每天会有4个小时反射阳光过来,窗帘全部要拉上,整间房间都是黑的。”水女士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某小区8楼。2021年,她家对面的一栋装有玻璃幕墙的楼宇竣工验收,从此以后,每到太阳升起,阳光就会经过玻璃幕墙反射到水女士的客厅,她的平静生活就此被打破。
她多次找到对面楼宇的开发商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正真获得解决。无奈之下,水女士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以为申请专业机构检测就能拿出有力证据,没想到鉴定环节反倒成了最大阻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委托了3家鉴定机构,对本案的太阳光反射光照的情况做鉴定,但委托申请都被鉴定机构退回了。彼时法律对太阳光照度并没有一个上限标准,所以鉴定机构无法对该案的情况进行检验确定。
没有专业检验测试数据支撑,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只能分别选取不同时间段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依靠亲身感受认定“反射光超出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法院最终依据这一条款判令开发商赔偿并更换玻璃。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光污染侵权纠纷的裁判尺度差异较大,多数案件仅能依据相邻关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模糊裁量。”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盛经邦坦言。
他表示,在生态环境法典出台之前,我国环境法治体系未将光污染纳入法定污染类型。作为环境领域基础性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仅原则性规定“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未对光污染的内涵、范畴、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光污染缺乏可直接适用的裁判与执法依据。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法律,针对传统显性污染构建了专属规制体系,但未覆盖人工灯光干扰、建筑反光等新型环境侵害行为。
提到即将于8月15日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盛经邦语气中多了几分期待,直言这部法律会极大改变光污染治理的现状。
盛经邦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首次确立了国家级光污染法定定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该条款摒弃传统环境侵权“实质性损害”的严苛认定标准,以“视觉干扰、影响正常生活”作为损害判定依据,契合光污染隐蔽性、渐进性的侵害特征,有效破解了以往司法实践中“损害难以量化、侵权难以认定”的核心难题。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则确立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多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厘清了各部门监管边界,从立法层面解决了多头监管、权责不清的顽疾。
“依托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规范,群众可构建‘行政投诉—民事追责—司法诉讼’的全链条维权体系,实现权益的全方位保障。”盛经邦表示。
在行政维权层面,公众遭遇光污染扰民时,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监管分工规定,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城管部门投诉举报,行政机关需依法履职核查,责令违规主体整改、作出行政处罚,通过行政监管手段快速制止侵权行为。
在民事司层面,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光污染的法律定义、侵权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方式,为法院审理此类新型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直接、明确的裁判规范,终结了过往司法实践中仅能依据民事根本原则、相邻关系制度进行裁量的局限性。
在司法认定中,只要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持续性的人工强光干扰、建筑眩光反光等行为,且该行为超出普通民众的合理容忍义务,实质干扰了个人正常居住、休息、生活权益,即可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侵权主体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整改设施、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基础性,整体以原则性条款为主,侧重顶层制度构建,难以覆盖光污染治理的全流程实操细节与具体场景。因此,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实施后,还会有一些现实难题一定要通过出台配套立法补齐短板,以实现精准执法、规范司法。”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倍战表示。
马倍战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以“视觉干扰”作为核心判定要件,但未涵盖强光、频闪灯光对人体睡眠、内分泌造成的隐性健康损害,也未考量灯光破坏人体生物节律、损害暗夜生态、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等情形。这将导致慢性健康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认定难度较大。
另外,全国没有统一的光污染强制性限值标准。目前,国内仅有部分推荐性国标、行业标准及地方规范。由于光照强度、反光系数、频闪阈值等缺少统一强制指标,执法人员多依靠主观判断。同时,光污染尚未纳入刑法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规制范围,行政罚款档位单一,对大型商业亮化、户外广告项目威慑力有限。而全息投影、无人机灯光等新型污染源,也暂无针对性监管条款。
“期待能依托现有法治框架,搭建起涵盖法典、配套行政法规、国家强制标准、司法适用指引、地方细化管理要求在内的多层次制度支撑体系,推动光污染治理落地见效。”马倍战表示,“比如,可将损害人体健康、扰乱ECO等详细情况纳入光污染认定标准。并结合监管实际丰富惩戒手段,探索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改、暂扣运营证照等处罚方式。光污染具有瞬时、无残留的特点,证据固定难度大,可明确光污染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方自证无责,降低群众维权门槛。同时,统筹出台全国统一的光环境质量、光污染排放强制标准,针对建筑幕墙、户外显示屏、施工照明等场景出台细分标准,统一检测流程与设备规范,为监管提供量化依据。”
他认为,在司法层面可细化不同功能区域的司法裁量标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并研究将情节很严重的光污染行为纳入对环境造成污染罪适合使用的范围,以统一各地光污染案件裁判尺度。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地、候鸟迁徙通道等敏感区域制定更严格的管控规则,补齐新型光源监管条款。同时,扩容司法鉴定机构、配齐基层监测设备,将光环境监测纳入常规生态监测范围,从制度和技术层面打通光污染治理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长久以来,我国光污染治理处于法治模糊地带,认定标准乱、监管权责散、维权渠道窄等诸多问题,困住了很多光污染受害者。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赋予光污染独立物理环境污染的属性,为居民维权筑牢了根基。但一部法律没有办法解决所有现实问题,期待后续配套立法的完善,让我们既能享有城市的繁华光影,也能守住家中的静谧柔和。”马倍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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